搬进来那天,林以恒看着那个人从行李箱里把它拿出来,摆在桌上——那是他为数不多的私人物品之一。
而《同居守则》第一条写得清清楚楚:**不得擅自取用对方物品。**
那条是他自己写的。工工整整,印刷体一样。
所以那盏灯就一直摆在那半张桌子上,而林以恒,一次都没有碰过它。
——不是因为那条守则。
他心里清楚得很。真要用,只要开口说一句「你的台灯借我」,那个人大概连眉毛都不会抬一下,就会把它推过来。
一句话而已。六个字。
可他就是说不出口。
那六个字要是说出去了,就等於承认:他有需要。他有做不到的事。他一个人,过得不够好。
——而那正是林以恒这辈子最不能承认的东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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